「宏利精選中華基金」修正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
一、依據宏利投信通知,所經理之「宏利精選中華基金」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相關內容如下:
(一) 明訂本基金成立後,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時之發行價格計算方
式及經理公司應揭露事項。
(二) 增訂委託集保辦理基金款項收付之相關規定及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規定。
(三) 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
得相關稅務事宜。
(四) 增訂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為投資標的,並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依有關法令及函令修訂相關投資限制。
(五)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增訂持有之外國股票(含承銷股
票)、存託憑證、外國債券於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及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公平價格時之
取價方式,並增訂遠期外匯合約之資產計算方式。
(六) 配合實務作業及旗下基金作業一致, 修改取價時點、IDC(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 )與「臺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以及刪除全天候交易之情形。
(七) 配合現行信託契約範本,增訂公告事項。
二、前述修訂事項,除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內容之施行基準日為114 年3月31
日,其餘修訂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三、相關內容請詳附件。
以上,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