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萊德永續能源基金之警語變更」之警語變更
一、依民國(下同)111年1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65536號令規定,已核准之境外基金名稱與ESG主題相關者(如ESG、永續、綠、碳、能源轉型或革命、替代能源、環保、水資源、環境、社會責任等),總代理人應於該令發布後六個月內依前點規定於投資人須知載明相關內容並檢具投資人須知報經本會核准。若載明事項未符規定或未修正投資人須知,境外基金名稱後方應加註警語「本基金非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並於投資人須知加註「本基金非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之境外基金,未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一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00三六五五三六號令規定,揭露永續相關重要內容」;另境外基金名稱包含ESG或永續者,應調整基金中文名稱。
二、貝萊德投信依上述函令規定,於本基金名稱後方加註警語如下:
三、本基金之投資人須知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及貝萊德全球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均已於115年6月17日上傳境外基金觀測站。
以上,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