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理高息股票基金」變更基金警語事宜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下同)113年11月29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58298號函暨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之規定辦理。
二、因旨揭基金名稱含有「高股息」、「入息」等字眼,可能引起投資人對股息發放有所期待,依據前揭規定,應於基金名稱後方加註相關提醒警語。
三、配合上述規定變更調整後基金警語,請參考附件。
四、相關變動依規定上傳至境外基金資訊站。
以上,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