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系列基金依法規調整基金名稱後之警語
一、依中華民國(下同)113年11月29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58298號函之規定辦理。
二、為符合修正後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系列部分基金之基金名稱後方警語將調整如附表。
三、附表基金調整後之基金名稱後方警語,將自114年1月2日起適用,屆時相關變動將同步更新於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並依規定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
以上,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