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博-房貸收益基金」修正基金警語
一、依聯博投信通知,其總代理之「聯博-房貸收益基金」投資Rule 144A債券未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以上,故依金管會規定無須再於基金名稱後方加註投資警語「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之私募性質債券」。
二、自即日起,調整警語如下:
以上,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