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聯投顧與宏遠投顧合併暨瑞聯UBAM系列基金之總代理人移轉事宜
一、中華民國(下同)113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業以金管證投字第1130333235號函核准宏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投顧」)與瑞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聯投顧」)之合併,合併後以宏遠投顧為存續公司,瑞聯投顧為消滅公司。前揭合併基準日訂於113年5月30日。
二、另,金管會同日(113年4月22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1303332351號函核准瑞聯投顧終止代理下列瑞聯UBAM系列基金之總代理人,並於終止暨移轉生效日後,由宏遠投顧擔任新總代理人。下列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終止暨移轉生效日亦訂於113年5月30日。
基金名稱
瑞聯UBAM環球首選30股票基金
瑞聯UBAM新興市場收益機會債券基金(原名稱:瑞聯UBAM新興市場投資等級公司債券基金)
瑞聯UBAM全球增益策略債券基金
瑞聯UBAM美國優質中期公司債券基金
三、於移轉生效日前,瑞聯投顧將繼續協助辦理前揭境外基金之申購、買回、轉換及其他相關事項,自移轉生效日起,宏遠投顧將取代瑞聯投顧成為前揭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瑞聯投顧擔任前揭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總代理人之作業也將自合併基準日起移轉予宏遠投顧。投資人之權益不因總代理人之變更而受影響。
以上,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