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亞太基金」及「統一大龍印基金」修正基金信託契約相關條文內容及公開說明書

2019年12月20日

「統一亞太基金」及「統一大龍印基金」修正基金信託契約相關條文內容及公開說明書,修正前後對照表如下,修正內容自1090203日起生效。

一、修正統一亞太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八項第二十四款,修正前後對照表如下: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依最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修正。

 

二、修正統一大龍印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八項第二十款及第三十一款,修正前後對照表如下: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依最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修正。

投資外國債券不包括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下列規定,但主管機關法令有修正者,依修正後之法令規定:
(1)
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含承銷股票)為限,且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之百分之三十。
(2)
不得投資下列有價證券:
1.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依「107927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35050號令」增訂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投資限制。

 

 

以上,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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