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臺灣股息收益基金」修訂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
一、依據宏利投信通知,所經理之「宏利臺灣股息收益基金」修訂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相關內容如下:
(一) 考量投資人理財規劃需求,新增B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訂為115年1月8日。
(二)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修訂相關文字。
(三)增訂得收取反稀釋費用之機制,俾利保護受益人權益。前述修正事項於金管會核准後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惟實施日期將另行公告。
(四)修訂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規定。
(五)增訂投信得委託集保辦理基金款項收付之相關規定。
(六)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此施行日為115年1月8日。
二、前述修訂事項,除前項第(一)新增B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及前項第(六)增訂經理公司代受益人處理稅務事宜施行日為115年1月8日,前項第(三) 增訂得收取反稀釋費用之機制實施日期將另行公告,其餘修訂自114年11月4日起生效。
三、相關內容請詳附件。
以上,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