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資金系列基金共12檔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移轉事宜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140360926號函核准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投信」)終止代理利安資金系列基金共12檔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並移轉由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投信」)擔任新總代理人,且經新光投信與台新投信議定以114年11月24日為移轉生效日。
二、新光投信與台新投信合併案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4年10月15日金管證投字第1140384927號函核准,合併基準日為民國114年11月24日。合併後台新投信為存續公司,新光投信為消滅公司。
三、於移轉生效日前,為確保投資人權益,新光投信自當繼續服務客戶,協助投資人辦理利安資金系列基金之申購、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項;自移轉生效日起,則由台新投信接任利安資金系列12檔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承接總代理人之職能,負責處理基金之申購、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務。前揭基金投資人之權益不因移轉總代理人而受任何影響。
利安系列基金明細表
| 利安資金印度基金 | 利安資金泰國基金 |
| 利安資金日本基金 | 利安資金新馬基金 |
| 利安資金日本增長基金 | 利安資金東南亞基金 |
| 利安資金韓國基金 | 利安資金越南基金 |
| 利安資金馬來西亞基金 | 利安資金中國增長基金 |
| 利安資金新加坡信託基金 | 利安資金亞太基金 |
以上,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