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新興科技基金」更名為「摩根台灣新興科技基金」暨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

2026年08月12日

一、依據摩根投信通知,其經理之「摩根新興科技基金」更名為「摩根台灣新興科技基金」暨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相關內容亦配合調整。

  • 有關旨皆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事項所適用之施行日期,詳下列所示:

(一)修訂契約第14條第7項第37款,「放寬以投資國內股票為限之股票型基金與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運用基金投資任一上市公司股票且該股票占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比重逾百分之十者,得不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十七款本文規定之限制,但投資該股票比重不得超過該股票占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比重,且投資該股票加計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25%為限」所為之增列,本修訂自摩根投信公告日之翌日(即115年7月24日)起生效。

(二)修訂信託契約第14條第1項及第7項第33款及第34款,增訂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為投資標的及其投資限制,本修訂於115年9月11日為施行基準日。

(三)信託契約第1條、第5條、第9條及第17條增訂反稀釋費用機制、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基金款項收付作業,本項施行日期將另行通知。

三、為符合本基金主要投資國內之投資方針及範圍,本基金名稱變更為「摩根台灣新興科技基金」,本項基金更名施行日期訂為115年10月1日。

四、其餘相關條文修訂,依據信託契約第35條規定,自摩根投信公告之翌日起生效,本次修正事項之信託契約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以上,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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