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新加坡房地產收益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已達終止基金信託契約之條件
一、依據兆豐投信通知,所經理之「兆豐新加坡房地產收益基金」於民國115年7月8日因符合基金信託契約第2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應終止基金信託契約並進行清算。
二、俟金管會核准後依相關規定辦理後續清算程序。
以上,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