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村優質基金」等11檔基金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部分條文暨配合修正公開說明書
一、依野村投信通知,所經理之「野村優質基金」、「野村e科技基金」、「野村成長基金」、「野村高科技基金」、「野村鴻運基金」、「野村台灣運籌基金」、「野村積極成長基金」、「野村中小基金」、「野村台灣高股息基金」及「野村臺灣智慧優選主動式ETF基金」及「野村臺灣策略高息主動式ETF基金」等11檔基金放寬以投資國內股票為限之股票型基金與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運用基金投資任一上市公司股票且該股票占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比重逾百分之十者,得不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十七款本文規定之限制,但投資該股票比重不得超過該股票占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比重,且投資該股票加計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25%為限,該修訂事項自經理公司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二、「野村e科技基金」、「野村成長基金」、「野村鴻運基金」、「野村台灣運籌基金」、「野村積極成長基金」及「野村中小基金」等6檔基金依規定增訂反稀釋費用機制暨其啟動門檻、收取及調整方式等事項,並舉例說明於公開說明書。該6檔基金尚未啟動反稀釋費用機制,日後如正式施行,經理公司將另行公告之。
三、詳細情形請詳附件。
以上,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