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基金(單位信託系列)擬採集體委任次經理人安排、「摩根亞洲股票高息基金」新增投資限制等相關變更事項
一、謹通知摩根基金(單位信託系列)(下稱「系列基金」)將採用集體委任次投資經理人之安排,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生效:
(一) 現行系列基金(基金清單,請詳如附件)日常投資管理由摩根資產管理(亞太)有限公司(下稱「投資經理人」),就部分系列基金而言,投資經理人亦委由不同Sub-Manager (下稱「次經理人」)管理該檔基金部分或全部資產。惟為利用JPMorgan集團內不同管理機構之投資實力,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決定自114年8月14日起,就系列基金採用集體委任次經理人之安排,投資經理人可隨時將投資管理職務委由次經理人執行,無須向基金持有人另行通知。次經理人包含下列: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Japan) Limited,為一家於日本註冊成立之公司;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imited,為一家於新加坡註冊成立之公司;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為一家於英格蘭及威爾斯註冊成立之公司;及
J.P. Morgan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c.,為一家於美國註冊成立之公司。
(二) 若上述次經理人名單有增加或移除,境外基金管理機構需事先取得其主管機關之核准(如適用),並於至少一個月前通知系列基金持有人。有關次經理人之詳細資料載於基金的年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內。次經理人之費用將由投資經理人承擔。
(三) 本次集體委任次經理人之安排,將不影響系列基金的投資目標及風險,亦不會導致管理系列基金的費用發生任何變動。然因應此變更,相關的法律及其他行政成本估計約為43,000美元,將由系列基金平均承擔。
二、「摩根亞洲股票高息基金」(下稱「本基金」)新增投資限制,自114年7月14日起生效:
(一) 本基金僅能為暫時性之款項借入。
(二) 本基金投資於未在證券市場上市、掛牌或交易的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或工具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總資產淨值之10%。
(三) 本基金不得放貸、承擔債務、進行擔保、背書票據,或直接地或偶然地為任何人的責任或負債承擔責任或因與任何人的責任或負債有關連而承擔責任。
(四) 本基金不得進行任何放空。
(五) 本基金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畫之總額不得超過其總資產淨值之10%。
(六) 本基金不得投資於實物商品。
(七) 本基金不得投資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除非係根據其成立法律被視為公司的上市REIT,或者是符合透過2008年2月8日大公國規例(Grand-ducal Regulation_於盧森堡實施的2007年3月19日委員會2007/16/EC指令(為實施理事會指令85/611/EEC而發出,有關歐盟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畫(UCITS)之法律、規例及行政規定,協調並澄清若干定義)屬於封閉式基金的上市REIT。
本基金新增投資限制將不影響本基金的整體風險屬性,且不會對本基金持有人之權利或利益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三、鑒於上述變更,自114年7月14日(含當日)起至114年8月13日(含當日)之交易截止時間前,系列基金持有人買回或轉換其持有單位數至同系列基金,均不收取買回及轉換費用。前述費用不包含本公司對投資人收取的服務費用。
四、上述變更將分別於114年7月14日、114年8月14日收受經境外基金管理機構通知之最新摩根基金(單位信託系列)公開說明書後,一併更新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
以上,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