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告知義務

 

中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親愛的客戶 您好:

中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向台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
本公司在依法得經營及辦理之營業項目及業務範圍內,基於下列目的,而有必要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台端個人資料:

(一)相關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監督、管理與檢查需要。

(二)履行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三)金融爭議處理業務。

(四)其他:如人事行政管理、行銷需求、財稅行政、投資管理、客戶管理、財產管理、其他金融業務管理、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包含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證照號碼、出生年月日、國籍、職業、戶籍地址、通訊方式、電話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之內容,以本公司與台端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台端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及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下列(三)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對象:本公司、與本公司有合作關係之總代理人及基金機構、前述公司之業務委外機構、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台端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台端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並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個資法各項權利有疑慮洽詢方式:

台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有疑慮者,請向本公司各營業單位或客服專線 (02-7708-8888) 洽詢。

 

六、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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