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為安聯投信行銷資訊,2026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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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20裁定,政府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作為川普總統推動對等關稅,以及其他已實施(例如與芬太尼相關)或曾提出(例如針對格陵蘭)之關稅措施的法律基礎,並不具合法性。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其緊急關稅措施違法後,美國總統川普其後記者會上表示,他將簽署一項行政命令,對全球商品徵收15%的新關稅。根據《路透》報導,川普表示該項命令將依據《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發布,且新關稅措施將「在目前仍然有效的既有關稅之上」額外加徵。
聯邦最高法院本次裁決較我們原先預期的「有限度認可」更為明確與全面。法院未設置任何保留條件、未留模糊空間、亦未作部分支持,而是明確且全面重申國會對關稅擁有專屬授權。
儘管裁決影響範圍廣泛,其經濟與政治影響大致符合我們先前的評估。
法院並未就是否應追溯退還既往關稅作出裁決,但明確表示相關訴訟仍有空間提出。此類案件可能歷時冗長,且行政程序複雜;若原告勝訴,財政部潛在退款金額可能達1,500至2,000億美元。
本次裁決僅針對IEEPA。其他法律授權仍具效力,包括:
若行政部門迅速啟動上述替代機制,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市場震盪,但在法律策略重新調整期間,仍將帶來政策不確定性。
法院明確指出,外交事務考量並不擴張總統權限,並駁回所謂「外交事務例外」適用於重大問題原則的主張,重申關稅權限專屬於國會。
因此,總統將失去將關稅作為彈性外交施壓工具的空間。其他工具(例如軍事或安全措施)仍然存在,但其動用程序顯著更為繁複。
美國總統川普在最高法院裁定後,隨即依據《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宣布實施15%的全球性普遍關稅,並表示將動用其他法律授權以維持其既定關稅政策。
在目前情境下,美國對中國所適用之關稅稅率,預計將自2025年10月30日川習會後約32%的水準,下調至2026年2月24日川普最新15%全球性普遍關稅生效後之27%。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已使以下兩項關稅措施失效:
在亞洲地區,中國的主要競爭對手如日本、韓國及印度,於2026年2月24日後之美國關稅稅率亦將自原先「貿易協議」水準的15%至25%,調降至15%。
上述發展意味著,美國對中國所課徵之關稅稅率,將重新回歸至較其區域競爭對手高出約12個百分點的水準,與2025年1月川普第二次貿易戰啟動前的差距相近。鑑於中國出口商在川普第一任期內已具備因應約12%美國關稅的經驗與調整能力,我們認為,在另有進一步發展前,當前美國關稅環境已相對回歸有利於中國之格局。
《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IEEPA)是美國於1977年通過的聯邦法律,授權總統在宣布國家緊急狀態後,對外國實施經濟制裁或貿易限制。川普政府曾援引此法作為實施對等關稅的法律依據,但2026年2月美國最高法院裁定,IEEPA並不適用於關稅措施,明確重申關稅權限專屬於國會。
《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Section 122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授權美國總統在國際收支出現嚴重失衡時,可在150天內對進口商品課徵最高15%的關稅,無需事先取得國會批准。然而,若要延長關稅期限,則須經國會同意。此條款被視為川普政府在IEEPA被否決後,短期內最直接可行的替代關稅工具。
第232條款(Section 232)源自《1962年貿易擴展法》,授權美國商務部調查特定進口商品是否威脅「國家安全」。若調查認定威脅存在,總統可據此對該產品實施關稅或進口配額限制。川普政府曾援引此條款對鋼鋁產品加徵25%及10%關稅,理由是保護美國國防工業基礎。此條款的特點是針對「特定產業」而非特定國家,但可能導致全球供應鏈產生新的扭曲與調整。
第301條款(Section 301)源自《1974年貿易法》,授權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調查外國政府的貿易行為是否對美國商業造成不合理或歧視性的負擔。若認定屬實,總統可採取「報復性關稅」或「其他貿易限制」措施。川普政府曾援引此條款,針對中國「強制技術轉讓」及「智慧財產權侵害」等議題,對中國商品加徵大規模關稅,成為中美貿易戰的主要法律工具之一。此條款亦可用於反制他國的數位稅或非關稅貿易壁壘。
資料來源:中租基金平台整理,202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