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稅負制問答
- 99年度起海外所得最低稅負申報之門檻為何?
A:海外所得必須達新台幣100萬元才須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也就是說海外所得只要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無須計入最低稅負申報。
- 境外基金所得課稅之條件為何?
A:一申報戶需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才會受到影響:
(一)海外所得須達100萬元
(二)基本所得額必須超過600萬元
(三)(基本所得額-600萬元)×20%稅率,需超過現行一般所得額結算申報之綜所稅應納稅額。
- 境外基金投資配息是否課稅?
A:自99年度起,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須計入最低稅負制申報,境外基金配息屬海外所得之稅基計算,惟是否課稅則回歸綜所稅應繳稅額與基本所得稅額的多寡比較。
- 國內投信公司所發行投資海外之基金是否就不歸屬於海外所得?
A:國內投信發行的海外基金,其配息係源自海外投資收益,仍屬海外所得,應納入最低稅負計算。
- 如個人在大陸地區有收入者,是否算海外所得?
A:大陸地區收入不算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係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 境外基金合併、清算、轉讓時之交易損益計算原則為何?
A:
合併:境外基金之合併,視為贖回後再申購,應於合併時計算交易損益。
清算:境外基金之清算視為基金贖回,應於清算時計算交易損益。
轉讓:境外基金之轉讓,應於轉讓時計算交易損益。
- 境外基金投資資本利得之計算方式是由利得與損失加總後再計算,或是分開計算?
A:合併計算。
-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否於以後三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因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對於海外所得並無損失遞延扣抵的規定,因此當年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無法遞延,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 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於99年度起以後贖回,如何計算所得?
A:應以境外基金受益憑證贖回價格減除申購成本及手續費後,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98年12月31日之淨值者,得以該日淨值作為基金之申購成本,亦即基金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舉例:某甲於95年1月1日以每單位500元申購A境外基金1000單位,98年12月31日A境外基金之淨值為每單位750元,某甲於99年6月1日向基金公司申請贖回所持有全部A境外基金,每單位贖回價格為850元,手續費為1元,則某甲之A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為99,000元。計算如下:
(贖回價格850元-98.12.31淨值750元-手續費1元)*1000單位=99,000元
- 申報海外所得時,可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A: 個人申報海外之一時貿易盈餘、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及其他所得時,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個人最低稅負制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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